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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福州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82號
原始職業
一星營造廠工程監督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共產匪黨,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超俊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寶泉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明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施青江(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明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謝匪東福邪說影響,思想中毒,經謝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謝匪領導,民國卅八年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葛敦華(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明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施青江(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明字第03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寶泉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