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共產匪黨,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聲請駁回。
受謝匪東福邪說影響,思想中毒,經謝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謝匪領導,民國卅八年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