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之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惟念被告自幼行動不便,思想偏激,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衡情不無可憫,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無隱,知所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羅文貴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