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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聲字第36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惟念被告自幼行動不便,思想偏激,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衡情不無可憫,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無隱,知所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之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惟念被告自幼行動不便,思想偏激,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衡情不無可憫,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無隱,知所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羅文貴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羅文貴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