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33號、(61)秤理字第3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1,初特,0033-61,秤理,3255
【裁判日期】610529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磊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61)年度初特字第〇〇三十三號
(61)年秤理字第三二五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磊 男,年六十三歲(民前三年十二月廿四日生)福建省莆田縣人,住台北市長沙街二段一○七號 業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陳 磊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陳 磊於民國十六年二月在福州,經方匪雨耕,陳匪梃章(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自首或聲明脫離,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查覺,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陳告陳 磊對於民國十六年二月,在福建省福州貢院埕黨政訓練所宿舍內,經方匪雨耕、陳匪梃章介紹,加入共產匪黨,接受方、陳二匪領導,閱讀「馬克斯思想研究」、「資本論」、「工農革命」、「海陸豐農民運動」等書,廿八年在南星中學任教時,指導學生閱讀魯迅、郭沫若、矛盾、高爾基等左傾小說之事實,業據在本部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調查局調查情形相符,並有調查局廿八年編一福建共黨組織相況」所載 多潛伏學校及抗敵會,以抗敵會職員陳 磊、黃筱泉、王起龍等為活動主幹」。卅八年編「中共在匪建之組織與活動」所載:「晦嗚中學小組陳磊主持」,以及證人林長仁結證:「廿八年我在南星中學唸書時,國文老師陳 磊指導我們看魯迅、矛盾、郭沫若、高爾基等作品及左傾書籍,使我受了閱讀這些左傾書籍影嚮,而參加了共產黨」等語,相互參證,犯罪事證,至臻明確。查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固在民國卅八年六月廿一日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以前,但迄獲案之日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參加行為,應認仍在繼續狀態中,核其所為,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酌情量處,並宣告褫奪公權。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胡穎之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王雲濤
審判官 方正彬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廿 九 日
書記官 孔慶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