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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宣漢縣
畢業學校
四川省立達縣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4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來台後,復為匪從事「保產立功」、「迎接解放」工作,並散佈為匪宣傳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明字第2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經黃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至獲案時止,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來台後,復為匪從事「保產立功」之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鄧子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黃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未辦理自首。來台後,參與毛匪所發起之「保產立功迎接共產匪黨解放」計畫,經常與諸匪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罪,較一般預備或陰謀內亂犯更為接近著手內亂,故特立專條。被告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方為合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鄧子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09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鄧子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