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來台後,復為匪從事「保產立功」、「迎接解放」工作,並散佈為匪宣傳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經黃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至獲案時止,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來台後,復為匪從事「保產立功」之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鄧子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被告經黃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未辦理自首。來台後,參與毛匪所發起之「保產立功迎接共產匪黨解放」計畫,經常與諸匪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罪,較一般預備或陰謀內亂犯更為接近著手內亂,故特立專條。被告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方為合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