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之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惟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衡情不無可憫,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無隱,知所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羅文貴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暘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王清雄密謀籌組「興台會」,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事後坦白認罪,深知悔悟,衡情裁定予以感化教育三年,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暘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王清雄密謀籌組「興台會」,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事後坦白認罪,深知悔悟,衡情裁定予以感化教育三年,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