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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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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聲字第366號
原始職業
空軍警衛第二營第六連上兵炊事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惟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衡情不無可憫,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無隱,知所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之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惟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衡情不無可憫,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無隱,知所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羅文貴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暘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王清雄密謀籌組「興台會」,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事後坦白認罪,深知悔悟,衡情裁定予以感化教育三年,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暘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密謀籌組「興台會」,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事後坦白認罪,深知悔悟,衡情裁定予以感化教育三年,以資導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暘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王清雄密謀籌組「興台會」,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念被告犯罪時,甫及成年,智慮淺薄,事後坦白認罪,深知悔悟,衡情裁定予以感化教育三年,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暘字第1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羅文貴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