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本年三月廿一日本市各校學生遊行運動......查本年三二一學生遊行,並包圍市警第四分局,持聚威脅妨害執行公務(其他)
共同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
緩刑二年
參加遊行,反對警察,毀敗政府威信,妨害社會秩序(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