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觀艷字第0615號
原始職業
監護隊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四年曾在原籍文登縣參加共匪組織之青救會為會員至三十六年家庭被匪鬥爭生活無依於三十七年秋間攜眷逃往煙台始脫離該會繼至青島於三十八年五月考入本軍陸戰隊第二師當兵來台後嗣經調派本軍供應司令部先後曾在該部第三庫及第五庫服務因不滿現實於民國四十二年元月間組織「中國自由農工反共同盟」吸收盟員(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3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周洪茂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