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5,審特,0010
【裁判日期】45050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業文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5)審特字第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業文 男 年卅三歲 福建省龍岩縣人 住高雄市台咸代用國民學校宿舍 業教員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王業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份無罪
理由
被告王業文對於被訴卅六年夏在廈門與其同學即另案判刑之叛徒邱岳璧(又名邱仁堯)相遇邱岳璧曾將其參加匪黨因案發政府通緝脫逃之情形告訴王業文因而明知邱岳璧為匪諜迄四十二年九月廿八日邱匪被捕時止不告密檢舉之事實僅供認在廈門相遇邱岳璧告訴因案通緝逃亡並未告知係因參加匪黨案故不知邱為匪諜等語卷查被告雖在內政部調查局供認明知邱岳璧為匪諜但經提邱匪岳璧當庭質證亦僅供「我曾將我被通緝的消息告訴他(指被告王業文)並未將我的身份告訴過他我參加共黨他不知道」等語是被告所辯不知邱為匪諜之身份不無理由其他尚乏足以證明被告明知邱岳璧為匪諜不告密檢舉之積極事證則其在內調局之供詞經查尚難證明與事實相符未便採為判決基礎又被告王業文與邱岳璧於卅八年底或卅九年初在高雄見過一次面係在卅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頒佈以前其後迄四十二年九月廿八日邱岳璧被捕止從未見面亦未通信既不知邱匪住所無法檢舉亦難令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關於此部份依法應諭知無罪第查被告王業文曾聽人講解資本論閱讀巴金矛盾克魯泡特金等人所著書籍又於卅六年八月間在台南師範附屬小學執教時談論匪偽政府攻訐國民黨專政等情業在內政部調查局供認在卷其思想不無傾匪軍事檢察官據以聲請交付感化洵有理由應予照准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 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張幼文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周咸慶
審判官 殷敬文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