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871號
原始職業
招商局報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為姚妙舟荒謬宣傳所惑,思想動搖,有意於匪幫攻台時為匪效力,復代姚寫信寄給匪方企圖與匪幫取得聯絡,并於信內提示匪幫利用國際關係設法將姚遣返匪區,同時歪曲孫立人案件及台灣經濟問題不實消息向匪報導,希望匪幫加緊準備早日解放台灣。(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覆高(三)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施珍以「無名同志」具名致函寒梅除照姚妙舟所託各點寫明外,並故意渲染姚妙舟及其他船員如何受政府不人道之感訓及如何團結不屈,又歪曲孫立人案件,捏稱政府政治如何不穩、社會經濟如何不安及人心渙散、士氣低落等不實事實,促請匪幫早日進攻台灣。(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