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等死刑部份均撤銷
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終身,各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海溶李世傑二名原判死刑姚勇來一名原判判處無期徒刑經國防部覆判判決擬改判蔣海溶李世傑二名各減處無期徒刑姚勇來一名減處徒刑十五年經核國防部所擬尚無不當擬請照國防部所擬辦理當否恭乞鈞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等死行部份均撤銷
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終身,各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