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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55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私立中興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發表之上開荒謬言論,均非對不特定人所為,尚不構成以演說而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惟被告置身教壇,為人師表,講英文而妄談政治,肆意攻擊政府,摧殘國家信譽,發表荒謬言論,思想顯屬偏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宗介前在台北私立育達上頁職業學校擔任英文教員期間於民國44年11月5日講授初二英文「雙十節」一課時藉機闡述共匪偽國慶日為10月1日及偽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英文字母並讚美其意義及其來源且攻擊政府腐敗無能稱頌共匪在大陸交通政治工業如何進步以及台灣這點地方反攻大陸是不可能的曾對人云台灣報紙講「匪區人民生活苦水災嚴重」都是配合政府宣傳政策其實並不然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0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6,審聲,0070 【裁判日期】4610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宗介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6)審聲字第70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宗介 男年三十一歲 浙江平陽縣人 住台北市中興中學宿舍 業台北市私立中興中學教員在押 右列被告因違反檢肅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楊宗介交付感化 理 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介前在台北私立育達商業職業學校担任英文教員期間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講授初二英文「 十節」一課時藉機闡述共匪偽國慶日為十月一日及偽中華人民共和國英文字母並讚美其意義及其來源且攻擊政府腐敗無能称頌共匪在大陸交通政治工業如何進步以及台灣這點地方反攻大陸是不可能的曾對人云台灣報紙講「匪區人民生活苦水災嚴重」都是配合政府宣傳政策其寔并不然等語上開各情既据被告供認不諱復有私立育達商業職業學校學生陳君欽報告及林華美週記証明被告當堂講述並讚美共匪偽國慶之意義及其來源以及攻擊政府稱頌共匪等語属實且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調查情形相符被告發表上開謬論固均非對不    其情節尚属輕微惟其思想顯屬傾匪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経核無異合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 審判處 審判官 聶開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 面叙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