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呈字第1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本案被告十三名,除林德仁、林永耀二人無軍人身份外,其餘皆係陸軍第八十一師士官、士兵。其中被告曾金生、劉主井、李妙傳為叛亂組織中國救國黨之發起人,向國遠為該叛亂組織首腦,且係潛匪,肆意攻訐政府,汙衊領袖,散佈失敗主義,破壞軍中團結,吸收黨羽羅克禮、袁金桂等九名,準備陣前起義,該四人均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而着手實行罪,其法定刑為唯一死刑。其餘被告羅克禮、袁金桂等九名參加該偽中國救國黨,應構成同法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綜核全案情節,均無可以輕減之理由。且當本案發交該部審判時,奉前總長王上將批示「意圖顛覆政府者槍決,不淂減處」,已由本部總政治部通知陸總。乃原判竟減處向國遠有期徒刑十五年,曾金生、劉主井、李妙傳三名各有期徒刑十二年,羅克禮、袁金桂等九名各有期徒刑五年,於法顯屬不合。而本案主犯向國遠判決後未聲請覆判,軍事檢察官亦未聲請覆判,原判決罪刑已確定,首惡倖免,似尤不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其餘向國遠等十名均未聲請覆判,案經確定,擬令陸軍總司令部轉飭軍事檢察官,就該判決確定部份,依法提起再審,重新審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