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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163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安樂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雖未有為匪工作情事,然讀匪書思想不無受匪毒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抗日戰爭期中曾受左傾份子之影響于民國37年間於福建省晉江曾與匪徒接觸研讀「大眾哲學」「政治經濟學基礎教程」「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論人民民主專政」等朱毛匪黨書籍童年11月來台後仍繼續研議「論新民主主義」40年復參加蔡榮曙組織之「連環借書會」閱讀投匪作者老舍等所著「駱駝祥子」等小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