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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麻城縣
畢業學校
陸軍官校24期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自庶偵字第430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三二二砲兵營步兵中尉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44年於任該師二四三團二營重兵器連中尉副連長任內當孫立人郭廷亮等叛亂案發生後先後發表「孫案九人調查小組將不會主持公道」「孫將軍是中國之隆美爾」「若孫不放出來在台的部隊多少會叛變的」「第四軍訓班同學全都要被調為附員」「軍校校長羅友倫是蔣夫人的乾兒子」「台灣進步共匪也有進步」「目前台灣海峽制海權制空權均操之於共匪手中」等多種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柯業輝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裁字第4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44年於任該師二四三團二營重兵器連中尉副連長任內於44年1月19日在彰化新庄國校對曾世濤上尉說:「目前台灣海峽制空權與制海權均操之於共匪手中」「目前台灣雖有進步但共匪也有進步」迨孫立人郭廷亮等叛亂案發於同年9月20日對龍志中尉說:「孫案九人調查小組將不會主持公道」童年10月3日在金門後埔頭對曾世濤說:「若孫不放出來在台的部隊多少會叛變的」45年1月21日在後井村對曾國振等談稱:「孫將軍是中國之隆美爾」政府有計劃地將第四軍訓班同學統統調補訓總隊受思想教育調離主隊職改任附員」等多種荒謬言論實含有打擊士氣侮辱上官挑撥情感破壞政府威信之惡意(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石仁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抗映字第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律裁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施以感化教育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余白建(審判長)、王世晸(審判官)、趙慶仁()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律裁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施以感化教育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先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