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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中學畢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24號
原始職業
岸裡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五年受林孟義匪黨政治宣傳之影響思想左偏且明知林孟義為匪與謝匪雪紅有關始終不檢舉告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令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3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五六月間,在岸里國校教室內,於該林義讓所有之手冊上書寫「實奉共產主義」之反動文字三十七年初復常聽該林孟義宣傳反動言論明知林為匪諜而不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五六月間,在岸里國校教室內,於該林義讓所有之手冊上書寫「實奉共產主義」之反動文字三十七年初復常聽該林孟義宣傳反動言論明知林為匪諜而不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原判未盡適當發還複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3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5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複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呂鐵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令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複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該林孟義為匪諜之身分殆無疑義乃直至林孟義於四十三年八月九日被捕前未據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複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劉志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該林孟義為匪諜之身分殆無疑義乃直至林孟義於四十三年八月九日被捕前未據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復審查訊該被告亦無發現參加匪幫組織或為匪工作事證仍論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報罪處刑三年並於行之執行完畢交付感化三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經復審查訊該被告亦無發現參加匪幫組織或為匪工作事證仍論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報罪處刑三年並於行之執行完畢交付感化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劉志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複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