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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員林農業職業學校畢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470號
原始職業
台中縣立農業職業學校書記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4年10月16日晚間8時在南投中山公園男女廁所內牆上用銅質鑰匙刻劃「XXXXX」「XXXX」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8)審聲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六月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於民國44年10月16日晚8時許在南投縣立圖書館服務期間因被征服常備兵役與結婚期間衝突致而憤懣戰爭乃以銅質鑰匙在南投中山公園廁所內刻劃:「要反共必先反蔣」「反對蔣XX」等反動文字翌日晨七時被入廁人廖明欽發覺報警轉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明係被告所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六月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5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