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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證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1至34年間參加廣東人民抗日游擊隊東江縱隊,受訓月餘;民國38年在台開會討論政治,批評政府讚揚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王祖福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