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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24號
原始職業
台中市忠孝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七年被張匪樹旺宋匪盛淼視為吸收對象向其宣揚毛匪為偉大政治家共匪決能解放台灣等叛亂言論並由宋匪盛淼徵求被告加入匪黨之意見被告雖未答應加入惟明知該宋盛淼等為匪始終亦不檢舉告密(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3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涉嫌明知該張樹旺宋盛淼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涉嫌明知該張樹旺宋盛淼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22-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3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5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 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 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聆聽張樹旺宋盛淼之反動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高晶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