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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紹楨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紹楨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省)
河北
籍貫(縣、市)
清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35號
原始職業
空軍總醫院化騐科中校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薛介民
、
姚明珠
、
李和玉
被控犯行描述
為林匪建神吸收,參加匪黨組織,為匪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7月21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鏡棠字第66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王善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薛介民
、
姚明珠
、
李和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曾豈凡
(審判長)、
陶有恒
(審判官)、
李濃
(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王善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薛介民
、
姚明珠
、
李和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
(審判長)、
晉傳棟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周子方
(審判官)、
張忠傑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1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林匪建神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林匪建神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周至柔
(總統府參軍長)、
黃伯度
(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28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林匪建神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8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王善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薛介民
、
姚明珠
、
李和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
(審判長)、
晉傳棟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周子方
(審判官)、
張忠傑
(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66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王善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薛介民
、
姚明珠
、
李和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曾豈凡
、
陶有恒
、
李濃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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