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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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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710號
原始職業
台中豊榮農田水利會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以前,加入共匪組織,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始終未向政府自首更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幸乾玉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高覆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濟民、黃種人、曾夢參、陳啓來部分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高覆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高覆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濟民、黃種人、曾夢參、陳啓來部分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呈字第207號、(50)澈浚字第5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參加匪黨組織,以「反帝大同盟」為號召展開工作,既未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證明在該條例施行前已脫離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參加匪黨組織,以「反帝大同盟」為號召展開工作,既未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證明在該條例施行前已脫離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雖在懲治叛亂條例以前,但迄未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認定已脫離其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台統(二)達字第04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罪(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3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8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