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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五六五二部第一○五七部隊第一○五二支隊二連上兵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威正修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暴行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47年在馬祖值班時用三色手電筒以綠色燈光向大陸照射兩次,匪方旋以白色燈光回示,系被告罪證以明,其思想游移對國家信仰不堅,已可概見,亟應予以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0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趙邦恩(審判長)、黃容(審判官)、連清修(審判官)
書記官
郭國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9)威正修字第1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特定杜國榮感化期間為三年,自開始交付感化之日起滿三年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威正修字第0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暴行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0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郭國翔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7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