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威正修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暴行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47年在馬祖值班時用三色手電筒以綠色燈光向大陸照射兩次,匪方旋以白色燈光回示,系被告罪證以明,其思想游移對國家信仰不堅,已可概見,亟應予以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0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郭國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9)威正修字第1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特定杜國榮感化期間為三年,自開始交付感化之日起滿三年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