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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后里初級農校畢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24號
原始職業
神岡鄉鄉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豐原鎮支部」從事宣傳爭取羣眾工作且在未正式加入匪黨之前即有散發反動文字勾結女匪謝雪紅在台中市參與「二二八」匪徒暴動掠奪武器彈藥收藏槍枝以備時機使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3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久已左傾、書寫反動文字、寫日文紅爆炸反動傳單油印一百八十餘份交由該林義讓郵寄各地散發、二二八事變參加暴動、曾訪匪幹謝雪紅、企圖炸殺外省人、向前裝甲兵火牛部隊排長符明購買美至四五式手槍一支子彈一百七十四顆備為殺外省人之用、參加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被派爭取羣眾展開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久已左傾、書寫反動文字、寫日文紅爆炸反動傳單油印一百八十餘份交由該林義讓郵寄各地散發、二二八事變參加暴動、曾訪匪幹謝雪紅、企圖炸殺外省人、向前裝甲兵火牛部隊排長符明購買美至四五式手槍一支子彈一百七十四顆備為殺外省人之用、參加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被派爭取羣眾展開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3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5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 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孟義蘇紅松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 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政府不滿思想左傾、書寫反動文字、寫日文紅報破反動傳單郵寄各縣市政府及警察局、二二八事變時在台中市參加暴動、企圖炸殺外省人而向符明購得美至四五式手槍一支及子彈一百七十四粒、參加朱毛共匪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正式宣誓加入朱毛匪黨、被派爭取群眾展開叛亂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顛覆政府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高晶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孟義蘇紅松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44)安淮字第9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