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24號
原始職業
神岡鄉鄉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豐原鎮支部」從事宣傳爭取羣眾工作且在未正式加入匪黨之前即有散發反動文字勾結女匪謝雪紅在台中市參與「二二八」匪徒暴動掠奪武器彈藥收藏槍枝以備時機使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3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久已左傾、書寫反動文字、寫日文紅爆炸反動傳單油印一百八十餘份交由該林義讓郵寄各地散發、二二八事變參加暴動、曾訪匪幹謝雪紅、企圖炸殺外省人、向前裝甲兵火牛部隊排長符明購買美至四五式手槍一支子彈一百七十四顆備為殺外省人之用、參加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被派爭取羣眾展開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久已左傾、書寫反動文字、寫日文紅爆炸反動傳單油印一百八十餘份交由該林義讓郵寄各地散發、二二八事變參加暴動、曾訪匪幹謝雪紅、企圖炸殺外省人、向前裝甲兵火牛部隊排長符明購買美至四五式手槍一支子彈一百七十四顆備為殺外省人之用、參加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被派爭取羣眾展開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 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政府不滿思想左傾、書寫反動文字、寫日文紅報破反動傳單郵寄各縣市政府及警察局、二二八事變時在台中市參加暴動、企圖炸殺外省人而向符明購得美至四五式手槍一支及子彈一百七十四粒、參加朱毛共匪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正式宣誓加入朱毛匪黨、被派爭取群眾展開叛亂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