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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441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秋為叛徒林孟益分發反動傳單「紅炸彈」卅七年十月以後有聆聽林孟益反動宣傳卅五年六七月林孟益在林益讓所有之三民主義青年團團手冊上書寫「打死xxx」及呂鐵時亦在手冊上書寫「實奉共產主義」林益讓皆在場目睹……被告自首屬實……應予不付軍法審判為宜(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感恭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嫌移部份經偵查終結依法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經查林益讓林阿發曾於四十三年秋間向前保密局自首屬實(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查林益讓林阿發曾於四十三年秋間向前保密局自首屬實(其他)

林益讓等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準如擬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8)剛判字第1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右列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業經徵查終結認應處分不起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右列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業經徵查終結認應處分不起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