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博田於40年初潛返匪區時曾與楊鑫等為之餞行並約定以化名通信而楊鑫於36年間在南京時曾閱讀 「新民主主義」及「四大家族」等反動書籍多種43年就讀台大時經另案被告劉乃誠介紹參加該校社團(群社)並供以左傾書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