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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桂林市
畢業學校
國立長白師範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戰聞文藝社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仁信於36年在中學讀書時即閱讀巴金及魯迅所著「家」「春秋」阿Q正傳等左傾書刊來台後由於生活境況不佳時對政府表示不滿 43年夏曾與已逃返大陸韋大衛言談閒語……檢察官認被聲請人等雖未從事叛亂活動思想咸屬不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長)、馮雨臣(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律裁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施以感化教育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余白建(審判長)、王世晸(審判官)、趙慶仁(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律裁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施以感化教育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先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