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仁信於36年在中學讀書時即閱讀巴金及魯迅所著「家」「春秋」阿Q正傳等左傾書刊來台後由於生活境況不佳時對政府表示不滿 43年夏曾與已逃返大陸韋大衛言談閒語……檢察官認被聲請人等雖未從事叛亂活動思想咸屬不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