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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蔡東華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蔡東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台南師範學校畢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9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鄭崇嶽
被控犯行描述
鄭崇嶽向蔡東華宣傳應反對國民政府歡迎共產檔等反動言論嗣即引帶蔡東華與蔡匪瑞洋晤面共同聚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2月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特字第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仲兆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鄭崇嶽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毛炎離
(審判官)、
陳文緯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仲兆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鄭崇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毛炎離
、
陳文緯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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