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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台南縣北門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廖佩德(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3年在福建參加匪黨組織,並受其領導,隔年領導該小組後於民國31年吸收其他匪黨;於民國34年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3年在福建參加匪黨組織,並受其領導,隔年領導該小組後於民國31年吸收其他匪黨;於民國34年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台統(二)達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