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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邵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民防指揮部船舶總隊薦任一級副總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鄧耀楚,係基隆市民防指揮部船舶總隊薦任一級副總隊長,前於民國三十八年中秋節,共匪盤據湖南邵陽後,任湖南反共救國軍第六縱隊第一支隊長,在邵陽、新化、漵浦等地游擊匪軍,被匪擊潰,匿居山區,嗣因其父母等家屬被匪俘作人質,於三十九年元月二日,接受附匪份子艾騰淵等之勸誘,將該部藏於邵陽境內馬壩溪河底之槍枝六十七枝,交付匪偽邵陽司令員鄒畢兆所部。(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鄧耀楚)抵達香港,化名陳遠傑,由同時逃抵香港之前湖南省第六區行政專員公署專員,即現任陸軍總司令部少將高參劉建章,以陸軍訓練司令部教官名義代向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出入境聯合審查處,聲請來台,領得入境證,於同年三月五日,持憑來台,又於同月中旬,以該第六縱隊之空白公文紙,自填上尉書記,偽為離職證明書,持同入境證副本,向苗栗鎮公所,聲請恢復本名,設立戶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7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