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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鍾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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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鍾亦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赤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號
公訴人
章墨卿
辯護人
梁應棱
、
黃倫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毛炎離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聶開國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1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月見大陸戡亂局勢逆轉遂萌投機之念自穗赴港參加偽「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為會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1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08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18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梁應棱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周子方
(審判官)、
晉傳棟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沙輝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1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1號
公訴人
章墨卿
辯護人
梁應棱
、
黃倫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毛炎離
、
邢炎初
、
唐湘清
、
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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