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8,警審特,0014
【裁判日期】481128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彩娣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48)警審特字第十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彩娣 (即鄭彩娣) 女 年二十二歲 浙江鎮海人 住台北紡織廠宿舍 業該廠女工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石澄清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陳彩娣(即鄭彩娣)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衆,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陳彩娣(即鄭彩娣)于民國四十年間,在上海放德小學參加匪「少年先鋒隊」擔任小組長。翌年在匪三星紡織廠做工,擔任女工小組長,經編為匪「青年團」團員。嗣調江濟學習後,被匪正式吸收為匪黨黨員,派為上海市董家渡居民委員會里弄辦事處衛生小組長。四十五年秋,福建輪船員鄭信宏,以其往來高雄香港間之便,由港寄信住居上海之母,物色對象,經其母告以與陳彩娣訂婚,該鄭信宏即函邀其來港結婚,該陳彩娣遂向匪黨申請離境,幾經周折,始獲匪黨批准,迄四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由滬起程,經廣州過澳門抵港,適其未婚夫鄭信宏在台,該鄭信宏即假以胞妹鄭彩娣名義,申請入境,將證寄港,該陳彩娣持證于同年十月來台,并憑入境證申請戶籍。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破獲,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本件被件原名陳彩娣,于民國四十年間,在上海放德小學肆業時,參加共匪「少年先鋒隊」擔任小組長,翌年在匪三星紡織廠做工,任女工小組長,經編為匪「青年團」團員,嗣調江灣學習後,被匪正式吸收為匪黨黨員,派上海市董家渡居民委員會里弄辦事處衛生小組長,四十五年秋,應福建輪船船員鄭信宏函邀赴港結婚,向匪黨幾經聲請,獲准于四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離滬至港,適鄭信宏在台,由鄭信宏辦妥入境手續,寄予入境證,迨四十六年十月間,即持鄭彩娣名義入境許可證抵台,并以該證申報戶籍之事實,迭據該被告於本部偵審中自白不諱。核與該被告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之自白,尚屬一致,且經證人鄭信宏到庭結證,如何與其母通信,得其母函告曾與被告訂婚,然後函滬邀其來港結婚,嗣以其來台,假以胞妹鄭彩娣名義申請入境,將證寄被告持證來等情,歷歷如繪,互證相符。按被告對其自己不利益之自白,自足採為認定之證據。該被告參加叛亂之組織,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至臻明確,洵堪認定。雖據辯稱:「我(被告自稱)是在大陸生活很苦。想出來過自由生活,我總以為不替匪做工作就可,我不知要向政府自首 ,「改名鄭彩娣辦理入境
(指鄭信宏)之有告訴我自首辦法, 匪諜 ,即
。該被告來台年餘,諉為不知,自屬狡卸之詞。查被告參加匪黨,來台之後,為時經年,既未據向政府治安機關自首,亦未據辦理被迫附匪份子登記,自應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論究,惟查該被告來台後,尚無為匪工作事據,爰酌情科處其刑,并宣告褫奪公權。辯護意旨:以被告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之自白,即係自首云云,按被告獲案後之自白,并非自者,所辯殊難採證。其次被告人台申請手續,係由鄭信宏代辦,假名鄭彩娣冒充兄妹關係,均係鄭信宏之所為,既經鄭信宏到庭證實,被告事先亦無犯意之聯絡,關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部份,自難令負刑責,軍事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起訴,不無誤會。惟該被告收到入境許可證後,明知所載姓名,關係均屬不實,竟持鄭彩娣入境憑證由港來台,足以生損害入境管制,顯要無解其行使之罪責,且該被告入境後,憑許可證申報戶籍之所為,顯文觸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之罪,以其係行使所生之結果,應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其先後二次行使係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以連續犯論。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文書與叛亂罪,係屬牽連案件,依法應由本部併予審判,特此說明。
基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 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則先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廿 五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聶開國
審判官 陳文緯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