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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惠安縣立中學輟學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710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民政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以前,加入共匪組織,吸收黨徒建立小組,始終未向政府自首更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幸乾玉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5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