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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耀星1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耀星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中央警校特警班五期受訓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710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里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陳明輝
、
鄭濟民
、
黃種人
、
曾夢參
、
陳啓來
、
陳秋聲
、
胡啓源
、
郭仰川
被控犯行描述
經曾夢參誘入共匪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
(8條2項)、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幸乾玉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6月1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濟民
、
黃種人
、
陳秋聲
、
曾夢參
、
陳啓來
、
胡啓源
、
郭仰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張翊支
(審判官)、
廖佩德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濟民
、
黃種人
、
陳秋聲
、
曾夢參
、
陳啓來
、
胡啓源
、
郭仰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張翊支
、
廖佩德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9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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