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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中央警校特警班五期受訓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710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里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曾夢參誘入共匪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幸乾玉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9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