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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豐順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金門西方公司電器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景普字第0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者、高國日、羅廣強等三名,逗留匪區(高羅二犯曾被拘禁,王犯並曾擔任匪區私立小學董事長)等情業據供認不諱,擬即交由本部生產實驗教育所分別予以感訓一年(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台灣警備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明字第9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者高國日羅廣強三名逗留匪區(高羅二犯曾被匪區拘禁王犯並曾担任匪區私立小學董事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者、高國日、羅廣強等三名與李等叛亂案無關,惟曾逗留匪區(高、羅二犯曾被匪拘禁,王犯曾任匪區私立小學董事長)擬為交付感訓一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道字第0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明字第1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者高國日羅廣強等三名各交付感訓壹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