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以前,加入共匪組織,始終未向政府自首更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原判決關於鄭濟民、黃種人、曾夢參、陳啓來部分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參加匪黨組織,既未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證明在該條例施行前已脫離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