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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於潛縣
畢業學校
日本法政大學畢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29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透過關係與任匪接觸接受匪交付來台蒐集情報及煽惑我政府高級官員及民意代表之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持假冒中央黨員通訊局通訊員入境證抵台將台灣兵力薄弱以密語告知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毛炎離(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姚國驊部分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透過關係與任匪接觸接受匪交付來台蒐集情報及煽惑我政府高級官員及民意代表之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持假冒中央黨員通訊局通訊員入境證抵台將台灣兵力薄弱以密語告知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工作並透過關係引薦高級官員之妻,偽造成通訊員入境來台以暗語連告匪幹台灣兵力薄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姚國驊部分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2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4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