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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捌肆弍壹部隊通信連下士報務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敷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孫國祥部份撤銷,發回陸軍捌肆貳壹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秤穆判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蘇明詩(審判官)、黃鎮岳(審判官)
書記官
莊伯英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秤穆判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莊伯英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