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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郾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第六支部書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啣匪命來台,待機為匪工作,顯有顛覆政府意圖。惟其來台後,尚在潛伏,並未著手實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6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