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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陸軍步兵中校部屬軍官派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政治部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7年5月充任前民防第一總隊苗栗縣大隊長期間思想不正在同月17日晚餐席上該大隊少校作戰官楊齊痛斥毛匪屠殺生靈較之黃巢所為 尤有過之皆為民族罪人被告高綸清竟謂「毛匪雖殺了很多歹人但也救了很多人」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0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