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1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間因犯貪污罪由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發交台北監獄執行該朱阿海在執行中心有不滿先後在日記簿上撰寫台灣民選乃假民主大陸解放後已進入建設大道中應奉行毛主席革命政策解放寶島等之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間因貪污罪由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發交台北監獄執行不料該朱阿海在執行中心懷憤恨竟先後於卅九年底及四十年初在其日記簿上撰寫「台灣民選乃假民主大陸解放後已進入建設大道中應奉行毛主席革命政策解放寶島」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