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六年七月間,魯西剿匪戰役被俘,在河北南宮匪冀南軍區解放軍官教導團及河北永年冀魯豫晉軍區解放軍官教導團受訓期間,被吸收為匪青年救國同志會會員,擬定立功計劃,經匪指示「為人民立功」等任務,發給釋放證旅費,釋放回來,投返國軍部隊,其間雖經被難歸來軍官受訓,惟對於參加上項叛亂組織,迄未登記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