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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江可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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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江可模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黃岩縣立扶淮中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髮網工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張丞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武憶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張丞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唐湘清
(審判官)、
聶開國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武憶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晉傳棟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3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土地登記處,為匪繕訂土地簿冊等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
(國防部副部長)、
馬紀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武憶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晉傳棟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
(國防部副部長)、
馬紀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4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武憶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張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唐湘清
、
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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