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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黃岩縣立扶淮中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髮網工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土地登記處,為匪繕訂土地簿冊等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