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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屏東縣政府民政局社會課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廖佩德(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未向政府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