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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洪木川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洪木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小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8)謹勉起字第083號
原始職業
金門縣漁會總務課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諜銜命來金蒐集軍事情報從事為匪有利政治活動與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劉啟華
書記官
丁統甫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1月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鏡棠字第1號
公訴人
劉啟華
辯護人
朱宗文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濃
(審判長)、
陶有恒
(審判官)、
馮際春
(審判官)
書記官
侯震邦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5月2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鏡棠字第0001號
公訴人
劉啟華
辯護人
朱宗文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李濃
、
陶有恒
、
馮際春
書記官
侯震邦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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