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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縣
畢業學校
革命實踐戰術研究院17期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9)鏡楷起字第015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少將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王信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張良莘(審判長)、康莊(審判官)、沈政民(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馬心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歷任要職竟昧於親情或囿於私見對於匪諜份子竟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歷任要職竟昧於親情或囿於私見對於匪諜份子竟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7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5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張良莘(審判長)、康莊(審判官)、沈政民(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馬心聲(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潘華國部分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5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信曾將受匪派遣赴台擔任情報工作之事告知王前郁,潘庸箴向王前郁談及此事潘國華亦在場親聽,明知王信受匪命來台為匪工作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信曾將受匪派遣赴台擔任情報工作之事告知王前郁,潘庸箴向王前郁談及此事潘國華亦在場親聽,明知王信受匪命來台為匪工作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8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潘華國部分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局字第5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