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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伊通縣
畢業學校
吉林省立伊通中學初中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70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在匪方歷充偽職……又復從事預備顛覆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七月加入偽「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團員,歷充吉林公主嶺匪粮食公司檢斤員、計算員、及職工、合作社主任等偽職……四十六年一月接受劉姓匪幹派遣來台,長期潛伏,相機發展組織,俟共匪犯台時,從事破壞道路、橋樑、飛機場等交通設偹,暗殺我情報人員,組織地方政府等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七月加入偽「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團員,歷充吉林公主嶺匪糧食公司檢斤員、計算員、及職工合作社等偽職……四十六年一月接受劉匪派遣來台,長期潛伏,相機發展組織,俟匪犯台時,從事破壞交通,暗殺情報人員,組織地方政府等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9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台統(二)達字第0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湯汝修(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0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