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共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在匪方歷充偽職……又復從事預備顛覆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原判決核准
三十八年七月加入偽「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團員,歷充吉林公主嶺匪粮食公司檢斤員、計算員、及職工、合作社主任等偽職……四十六年一月接受劉姓匪幹派遣來台,長期潛伏,相機發展組織,俟共匪犯台時,從事破壞道路、橋樑、飛機場等交通設偹,暗殺我情報人員,組織地方政府等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卅八年七月加入偽「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團員,歷充吉林公主嶺匪糧食公司檢斤員、計算員、及職工合作社等偽職……四十六年一月接受劉匪派遣來台,長期潛伏,相機發展組織,俟匪犯台時,從事破壞交通,暗殺情報人員,組織地方政府等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