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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義烏縣
畢業學校
初中
起訴書字號
(48)起字第223號
原始職業
陸軍鐵道運輸營營部連中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曾公開在營房內,對其同事讚揚共匪在大陸推行之人民公社好,如何稱讚共匪砲轟金門等(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判字第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那碩良(審判長)、段伯生(審判官)、鄧永增(審判官)
書記官
貝承恩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判字第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貝承恩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8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8,判,0308 【裁判日期】480730 【裁判機關】陸軍供應司令部 【受裁判者】蔣文正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供應司令部判決                     四十八年度判字苐三○八号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蔣文正 男 年廾八歲 浙江義烏人 陸軍鉄道運輸营营部連中士文書 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人 李廷肅中校 右被告因四十八年度寓寕審字苐269号叛乱案件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决如左   主 文 蔣文正交付感化二年   理 由 被告蔣文正係陸軍鉄道運輸营营部連中士文書扵民國四十七年十月间起先後在新竹斗南駐地時对同事妄稱「現在上級官長無人不貪汚要想反攻還不如跳海自殺」「我們的國家不需要自由要的是佪人自由誰不自私我們軍人這樣苦也沒人替我们想想你看共產党在大陸上老百姓是苦但是共產党的軍隊他们喫的用的穿的薪餉那一樣不比我们好…」「中國人打中國人還不够還要請美國人帮打中國人」又謂「政府对退役战士給予少数金銭安置卑下聀業與共匪并無区別」并讚揚匪偽之人民公社進步情形云云案経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認有叛乱罪嫌提起公訴卷查被告所為之荒謬言論已経証人馬九鄰賴卋明呂正華楊嚴科等証明屬寔并有查獲之信件及致某报社「讀者投書」簡稿可資佐証核與本部政治部調查各情相符雖質之被告不肯吐寔但事証既臻明硧空言狡餘自不足採信查被告言論荒謬思想錯誤原應予以科刑惟据本部政治部查明被告叫為荒謬言論之動机係欲脫离軍隊生活并無隂謀叛乱之企图核其情莭尚屬軽微但被告对反共抗俄國策認識不清不明民主自由真諦以孜言論荒謬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 据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苐四条苐二欵苐一百七十三条前段戡乱時期檢粛匪諜條例苐八条苐一項苐一欵判决如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劉志成蒞庭执行聀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陸軍供應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那碩良 審判官 段伯生 審判官 鄧永增 本件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扵收受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部声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貝承恩 於中華民國四拾八年八月廿四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