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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義烏縣
畢業學校
初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流動攤販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住所門前先後發表頌揚毛匪謬論,足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共聞,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