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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清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福清縣立初級中學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609號
原始職業
馬祖政務委員會政務組第一科委二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為匪收繳人民槍械,強派人民黃金,與充任匪職,為匪征糧派民伕,暨受匪派來我方刺探軍事上秘密消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接受匪訓,歷任匪職,為虎做倀,復由匪派遣赴白犬島搜集國軍之秘密消息,傳遞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初在原籍福清縣加入匪黨,受匪訓練,并收繳民槍,強募財物,同年九月先後充任匪偽龍田公安分局秘書及篔簹村村長,為匪徵糧,派用民伕,卅九年六月受匪派遣滲入白犬島刺探軍事消息,於同年十月將駐白犬之福建海上保安縱隊番號人數裝備等實力,寫信交匪交通員林依細,携至嶼頭島轉遞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9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台統(二)達字第0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渥字第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0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