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四十八年六月間,受該縣匪偽公安局局長郭匪之派遣,刺探我馬祖島上之炮位、碉堡、地雷、交通壕、鐵絲網,以及馬祖海面之兵艦數量,飛機動態。港口兵力與其他軍事設備等情,即于同月十一日夜攜帶薯米一包,自駛抵馬祖白肯島,偽裝投奔自由(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10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