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四十八年六月間,受該縣匪偽公安局局長郭匪之派遣,刺探我馬祖島上之炮位、碉堡、地雷、交通壕、鐵絲網,以及馬祖海面之兵艦數量,飛機動態。港口兵力與其他軍事設備等情,即于同月十一日夜攜帶薯米一包,自駛抵馬祖白肯島,偽裝投奔自由(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10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3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10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3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