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0月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8,警審特,0025
【裁判日期】481001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牛槓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48)警審特字第廿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牛槓 男 年廿九歲,台南縣人,住台南縣,業工,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牛槓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
黃牛槓于民國三十八年與黃取同在高雄肥料廠充工役,因黃取于三十八年五月參加朱毛匪黨後,同年冬案發逃亡,該黃牛槓迭於三十九年底,迄四十五年十月間,五次訪黃取見面,聆其詆譭政府,讚揚匪黨進步等荒謬言論,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未據向政府治安機關檢舉,迨民國四十八年元月二十日,黃取逕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投案,供述前情,經該局將黃牛槓拘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查被告黃牛槓自黃取逃離高雄肥料廠後,曾先後五次往訪黃取,第一次是三十九年十月間,黃取告知是因參加工廠工會的事政府要捉他,第二次是四十四年底,見到黃取談論共產國家與民主國家戰爭情形,四十五年初第三次會面,他(指黃取)就說「共產黨」國家無貧富,小孩讀書不要錢,而且科學很進步,第四次黃取竟顯然宣傳匪之好處,並提出如要參加須寫自傳之問題時,即明白黃之匪黨身份,第五次是四十五年十月間奉召入伍接受黃取餞別,因同情黃取生活困苦,未予檢舉,不過曾勸其自首等情,已據于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自白不諱。在本部偵審中,該被告雖翻異前供,否認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然核與叛徒黃取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供承于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在高雄肥料廠,經黃有智介紹參加匪黨,三十八年十一月逃亡,四十四、五年間,黃牛槓走訪四、五次,談話中曾談起匪黨好處,批評政府之貪污無能,有一次曾對黃牛槓說:如果你願參加或有人想要參加應寫自傳,其後黃牛槓即不再來訪,似乎是怕起來等語,(見四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調查局調查筆錄)互證相符,被告之自白洵堪採信,要 任其空言狡展,是該被告諉為不知黃匪身分,顯係卸責之詞,殊難置信,按檢舉匪諜,人人有責,乃被告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在其 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顯係違反檢肅匪諜 依法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情論處其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結,應依戒 第八條第二項,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碟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月 十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陳文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