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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0月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8,警審特,0025 【裁判日期】481001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牛槓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48)警審特字第廿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牛槓 男 年廿九歲,台南縣人,住台南縣,業工,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牛槓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 黃牛槓于民國三十八年與黃取同在高雄肥料廠充工役,因黃取于三十八年五月參加朱毛匪黨後,同年冬案發逃亡,該黃牛槓迭於三十九年底,迄四十五年十月間,五次訪黃取見面,聆其詆譭政府,讚揚匪黨進步等荒謬言論,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未據向政府治安機關檢舉,迨民國四十八年元月二十日,黃取逕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投案,供述前情,經該局將黃牛槓拘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查被告黃牛槓自黃取逃離高雄肥料廠後,曾先後五次往訪黃取,第一次是三十九年十月間,黃取告知是因參加工廠工會的事政府要捉他,第二次是四十四年底,見到黃取談論共產國家與民主國家戰爭情形,四十五年初第三次會面,他(指黃取)就說「共產黨」國家無貧富,小孩讀書不要錢,而且科學很進步,第四次黃取竟顯然宣傳匪之好處,並提出如要參加須寫自傳之問題時,即明白黃之匪黨身份,第五次是四十五年十月間奉召入伍接受黃取餞別,因同情黃取生活困苦,未予檢舉,不過曾勸其自首等情,已據于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自白不諱。在本部偵審中,該被告雖翻異前供,否認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然核與叛徒黃取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供承于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在高雄肥料廠,經黃有智介紹參加匪黨,三十八年十一月逃亡,四十四、五年間,黃牛槓走訪四、五次,談話中曾談起匪黨好處,批評政府之貪污無能,有一次曾對黃牛槓說:如果你願參加或有人想要參加應寫自傳,其後黃牛槓即不再來訪,似乎是怕起來等語,(見四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調查局調查筆錄)互證相符,被告之自白洵堪採信,要 任其空言狡展,是該被告諉為不知黃匪身分,顯係卸責之詞,殊難置信,按檢舉匪諜,人人有責,乃被告明知黃取為潛伏匪諜,在其            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顯係違反檢肅匪諜  依法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情論處其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結,應依戒  第八條第二項,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碟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月  十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陳文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十 月 一 日